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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節沒辦成,投資人急了,要求主辦公司還錢。可主辦公司稱:“這是風險投資。”那么,這錢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林先生與廈門某公司簽訂《“2024某音樂節”投資協議》,約定林先生投資250萬元,某公司承諾3個月后返還本金,并每月支付2.5%的固定收益(即6.25萬元)。協議還寫明:無論音樂節是否舉辦,公司都保證還本付息,大股東程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林先生爽快轉賬250萬元,但音樂節因故“流產”。起初,某公司支付兩個月利息(共12萬元),但后續本金和利息均未支付。 林先生多次催款,某公司卻以“投資有風險”搪塞。無奈之下,林先生將某公司和擔保人程某訴至海滄法院,要求返還本金及利息,并賠償律師費、保全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 實為借款,被告應償還本金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250萬元實為借款,而非投資。協議約定林先生不承擔風險,每月固定收益,而“保本保息”不符合投資特征,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投資本質相悖,更符合借貸關系。 此外,林先生未行使股東權利,不參與項目運營,僅坐收利息,不具備投資合作要件。 因協議約定的月利率2.5%(年化30%)遠超法律保護上限,因此,法院調整為“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算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廈門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43.69萬元及利息2.57萬元,支付逾期利息;擔保人程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在當前經濟活動中,充斥著大量披著“投資”外衣的借貸行為。而投資與借貸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其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若合同僅約定投資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報,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雙方亦未履行法定出資程序并進行工商登記,則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務必明確雙方真實交易目的,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以便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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