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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仍駕駛車輛運輸卷煙。近日,經連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500元。 馬某某在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于2024年4月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連城縣、清流縣等地多次收購424條卷煙。就在馬某某駕駛貨車準備將收購的卷煙運送至其位于物流園的店鋪時,被連城縣煙草專賣局及縣公安局當場查獲。經鑒定,被查扣卷煙為真品卷煙,價值4.31萬余元。另查明,馬某某因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已3次分別被龍巖市新羅區煙草專賣局、連城縣煙草專賣局作出行政處罰。 連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馬某某在沒有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屢次非法運輸煙草制品,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遂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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