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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幫他人代取快遞,包住宿交通,每件還能賺70元,如此賺快錢的背后實則暗藏犯罪。近日,閩侯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對該案作出判決。 2024年6月,徐某在乘坐客車時認識了陌生男子小明(化名,另案處理)。在交談中,小明得知徐某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便提出讓徐某在福州各區縣幫忙代取快遞,每代取一件快遞可獲報酬70元,并承諾報銷徐某在福州期間的住宿費、交通費,還為其提供聯系使用的手機和取快遞的電動車。在和對方聊天的過程中,徐某得知對方委托其所代取的快遞可能系違法犯罪所得財物,但為牟利仍同意“幫助”,并在取得快遞后按照小明所提供的定位將物品交給對方。 2024年9月,公安機關根據上游犯罪線索查明,徐某代取快遞中的財物系用上游犯罪所得涉案財物購置的,總價值35195元。截至案發,徐某為小明代取快遞20多件,包括住宿費、交通費等共計獲利3000元。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投案自首。檢察院以徐某犯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為牟利,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快遞,仍代為取件、轉移,查實轉移犯罪所得共計35195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綜合考慮該案案情及徐某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遂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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