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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漳平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罪。被告人吳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私自砍伐林木57棵,合計立木蓄積20.91立方米,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23年9月,吳某先后以每噸100元、140元的價格向張某、顏某(均另案處理)購買漳平市某山場A、某山場B的闊葉樹。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吳某攜帶油鋸等工具,到兩山場砍伐闊葉樹合計57棵,立木蓄積為20.91立方米,并裁成規格不等的原木,出售給陳某加工廠。經核查,該山場為生態公益林。 案發后,吳某于2024年10月被漳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傳喚到案。經評估,被告人吳某的砍伐林木行為造成森林資源碳匯價值損失1653元,吳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自愿繳納森林碳匯損失1653元,并與有關部門簽訂了《生態修復補植協議》,繳納生態修復履約保證金570元。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違反法律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私自砍伐林木57棵,合計立木蓄積20.91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應當依法處罰。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主動繳納森林碳匯價值損失、簽訂《生態修復協議》并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其他量刑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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