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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開門殺”事件屢見不鮮,當未成年人、網約車、車輛所有人、保險公司等因素疊加,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未成年人乘坐網約車發(fā)生“開門殺”引發(fā)賠償的案件,明確了此類糾紛中交強險與商業(yè)險的賠付規(guī)則及各方責任邊界。 案情回顧 2023年11月5日,在廈門同安區(qū)某路段,12周歲的小余(化名)從網約車上下車時,未注意后方來車,與同向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經交警認定,網約車駕駛人袁某駕駛機動車開關車門上下乘客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小余開車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陳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陳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鑒定,該事故造成陳某十級傷殘。 之后,因賠償事宜多次協(xié)商無果,陳某將網約車所有人某科技公司、駕駛人袁某、乘客小余及其父親余某、母親陳某、網約車保險公司一同訴至同安法院,請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賠償其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 網約車駕駛人袁某認為,車輛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則辯稱,乘客造成第三者損失不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責任范圍,因為車輛駕駛人袁某僅負事故同等責任,所以對于超過交強險的部分,其公司僅承擔50%的責任。 某科技公司表示,公司將案涉車輛出租,袁某是實際使用人。陳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袁某和小余一方賠償,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小余及其父母則稱,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愿意承擔應負的責任。 法院審理 駕駛人與乘客構成整體責任,保險需全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袁某作為駕駛人,是車輛的實際操控人,未按照規(guī)定停車,在乘客小余下車時未盡到安全提醒義務,小余打開車門時妨礙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導致事故發(fā)生。袁某作為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其使用車輛不僅包括駕駛行為,也包括停放等其他使用行為。對于與案涉車輛發(fā)生碰撞的第三者陳某來說,袁某與小余兩人的過錯行為系一個整體行為,兩人的共同過錯行為導致陳某受傷,陳某遭受的相應損失應當由案涉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全額賠償。 同時,投保人投保車輛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獲得賠償,并非僅針對駕駛車輛人員個人行為導致后果進行賠償,且此案亦不存在保險公司免于賠償的事由。雖然袁某與小余有事故責任劃分,但不影響事故車輛所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統(tǒng)一賠付,故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鑒定費2600元的部分,綜合考慮事故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及事故責任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袁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小余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查明事實,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陳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25萬余元;袁某支付陳某鑒定費1560元,由小余一方支付陳某鑒定費1040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這起未成年人乘坐營運車輛“開門殺”案件,背后涉及車主、網約車司機、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保險公司等眾多主體及多層法律關系,因此厘清各方法律關系成為責任判定的關鍵。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額賠償,不分責任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可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應不分責任比例全額賠償。 乘客造成的損失納入商業(yè)三者險范圍賠償 此案最大爭議焦點在于:乘客造成第三者損失是否在機動車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法院裁判認為,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不僅包括駕駛人駕駛行為,也包括駕駛人停放、乘客開門等其他使用車輛的行為。“開門殺”案件中駕駛人駕駛車輛停車,車上乘客開門時對第三者造成傷害,駕駛人與乘客兩人的過錯行為系機動車使用過程中的整體行為,均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故保險人應在機動車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超過保險限額損失由侵權人按責任比例賠償 超過保險限額的損失部分,由侵權人袁某、小余按責任比例賠償。因小余系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小余的監(jiān)護人余某、陳某應承擔小余給陳某造成的侵權賠償責任。此外,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有過錯時才需要承擔責任,此案中,某科技公司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提醒廣大車輛駕乘人員,不僅在車輛行進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文明規(guī)范駕駛,而且在車輛停靠、開關車門時亦應特別留意觀察周圍情況,不得妨礙他人及車輛正常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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