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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文化在我國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祖墳是承載家族情感寄托與厚重傳統信仰的特定場所。然而,殯葬事務中也潛藏著諸多法律風險。近日,武夷山市五夫司法所“蒲公英”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化解一起因施工毀墳引發的賠償與遷墳糾紛。 案情回顧 今年1月,李某在武夷山市五夫鎮古亭村開山修路時,因操作不當導致陳某榮祖墳受損,墓碑、墓體磚石均被毀壞,大量雨水滲入墓穴。陳家當即提出20萬元賠償訴求,而李某僅愿意承擔修繕或遷墳成本,雙方賠償金額分歧懸殊。 在該糾紛中,不僅是對“外”賠償問題出現糾紛,對于祖墳的后續處置,家族內部成員也意見不一。陳某梁認為祖墳選址蘊含重要風水意義,遷墳有違先人遺志;陳某曼、陳某國則從祭掃便利性考慮,更傾向于將祖墳遷入公墓。此外,陳家認為可以此次修繕為契機擴建墳頭改善風水,為家族帶來福祉。 五夫司法所工作人員通過《朱子家訓》找到切入點,向雙方當事人耐心溝通,并宣講法律法規和殯葬新規,重點向陳家闡述遷墳的政策依據及好處。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李某支付1萬元補償金(含合理精神損害賠償);陳家放棄巨額索賠,并遷墳進公墓。目前,已完成遷墳事宜。 “蒲公英”說法 禁止在公路主干道兩側建造墳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因此,陳家親屬有權向李某提出賠償。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熬哂腥松硪饬x特定物”的保護規定中,精神損害賠償需符合“嚴重后果”及合理范圍,當事人在提出賠償方案時需理性評估訴求。 此外,根據《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二)鐵路、公路、河流主干道兩側;(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經濟開發區;(四)水庫、河流堤壩附近的水源保護區。上述區域由縣(市)人民政府具體劃定。凡本條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均應限期遷移或深埋,不留墳頭。在此糾紛中,陳家的祖墳在新修公路一側,早在修路前就應遷出,現提出擴建墳頭的想法與政策相悖,應順應政策遷移至公墓安葬。 案例啟示 近年來,國家大力推廣生態安葬,如樹葬、花葬等節地環保方式,既符合傳統孝道,又能保護土地資源。廣大群眾在辦理喪葬事宜時,務必遵守法律法規,選擇合法安葬方式,唯有尊重法律、文明治喪,才能真正表達對親人的哀思,維護社會和諧與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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