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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房子我也有份,你們不能執行它!”當夫妻一方負債被執行時,另一方以“共同財產”為由主張排除執行的情形并不少見?;橐鲫P系中的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是否就意味著非負債方可以絕對排除執行?近日,仙游縣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的一起債務執行異議案,以“切蛋糕”式的通俗釋法,明晰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邊界。 在審理林某與鄭某甲的合伙協議糾紛中,法院依法判決鄭某甲需支付421萬余元轉讓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由于鄭某甲未及時履行義務,林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查封鄭某甲與其妻鄭某乙名下的共有房產,并啟動拍賣程序。 “我又沒欠錢,憑什么拍賣房子?”鄭某乙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房產為夫妻共有,法院無權處置。 當共有財產中包含被執行人份額時,司法執行權如何依法行使? “就像切蛋糕,法院只執行屬于債務人的那一塊蛋糕?!背修k法官向鄭某乙解釋道,“即使整塊蛋糕被拍賣,你也能拿到屬于你的半塊蛋糕錢?!?/p>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產雖為夫妻共同共有,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可對共有財產整體采取執行措施,并在保留非被執行人份額的前提下處置財產。因此,法院可以在保留鄭某乙所有份額的前提下對案涉房產進行強制執行,遂駁回鄭某乙的異議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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