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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6月19日,福州中院與福州市司法局共同簽署《關于建立行政爭議訴訟導入復議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在我省率先打通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轉換通道”,讓一起起行政爭議從“起訴”變“撤訴”,得以實質性化解。 據(jù)介紹,訴訟導入復議機制即復議在前、訴訟斷后。法院在立案審查、審理階段,發(fā)現(xiàn)案件更適合通過復議解決的,如專業(yè)性強的領域、事實認定爭議大、有和解調解空間等,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引導符合復議條件的行政爭議案件當事人優(yōu)先通過行政復議程序解決,進一步推動復議前置,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全力構建“大復議、中訴訟、小信訪”工作新格局。 “行政復議一般為60天,不收取任何費用。若當事人對復議結果不服,仍可依法提起訴訟,司法最終審查權不變。”福州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相較于行政訴訟程序,訴訟導入復議具有程序相對簡便、周期短、成本低、更具調查核實的優(yōu)勢,既減輕群眾訴累,又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 今年以來,福州中院聯(lián)同福州市司法局先試先行,已有22件行政案件由訴訟導入復議,得到妥善處理,取得良好定分止爭效果。2025年至今,福州中院行政案件的實質化解率達14.65%,名列全省法院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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