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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由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2023年9月6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間,應某某、周某某分別作為某通信公司的前職員和在職員工,負責延平區纖改工程退網通信電纜線的拆卸工作。倆人發現城區仍有大量退網電纜線尚未拆卸,便心生貪念,伙同他人多次利用電纜剪等工具,盜剪分布在居民樓墻面及路面管網井下的電纜線。盜竊得手后,他們當天便將贓物運往邱某某及其丈夫梁某經營的廢品回收店銷贓。 收購過程中,邱某某曾詢問電纜線來源,應某某如實告知系工地盜竊所得。然而,邱某某心存僥幸,認為其按市場價收購且未參與盜竊,只為賺取差價,多次駕車前往應某某指定地點收購電纜線,并將收購的電纜線轉售他人,累計收購達35次,涉案價值高達8萬余元。案發后,邱某某主動投案自首,并退出犯罪所得6萬余元,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承辦檢察官指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購,涉案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嚴重情形,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檢察官提醒,廣大廢品回收經營者應守法經營,對于來路不明或明顯來路不正的物品,應當拒絕收購并積極舉報,切莫存在僥幸心理,因蠅頭小利逾越法律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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