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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花生雖好,卻是他人辛苦耕種的成果。為貪小利當起“花生大盜”,必將受到法律懲處。近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盜竊案,5名被告人因多次夜間偷盜農田花生獲刑。 2024年10月,被告人李某菊、劉某云、汪某霞、梁某群、何某平等5人結伙而行,屢次騎車前往永定區培豐鎮、高陂鎮的多個村中花生田偷盜花生。事后,5名被告人將盜竊所得的花生用于自己食用和加工。根據鑒定,被告人李某菊、劉某云、汪某霞、梁某群、何某平盜竊花生共計960斤,價值3840元。被告人李某菊、劉某云、汪某霞、梁某群共盜竊4次,被告人何某平參與盜竊3次,參與價值2720元。 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菊、劉某云、汪某霞、梁某群、何某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達3840元(其中何某平參與盜竊的價值為2720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5名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悔罪表現,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菊、汪某霞、劉某云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500元;判處被告人梁某群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500元;判處被告人何某平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近年來,盜竊農作物的案件時有發生,部分農作物價值雖然低,但盜竊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依然可能構成盜竊罪。世上沒有不勞而獲之財,為貪圖小利或心存僥幸盜竊他人勞動成果,除了可能擔刑事和行政責任外,還必須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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