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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福州市臺江區檢察院依法監督1名違反監管規定的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 據悉,社區矯正對象陳某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1年8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陳某某因16次未按規定完成“在矯通”App位置確認,以及參加公益活動遲到、不遵守現場活動記錄被給予2次警告,經社區矯正管理局工作人員提醒談話后仍不改正。今年4月,陳某某又4次未按規定在“在矯通”App推送位置信息,再次被社區矯正管理局給予訓誡1次。 臺江區檢察院經調閱社區矯正案卷、核查陳某某違規記錄、定位軌跡等證據,并向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核實,查明陳某某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主觀上對監管規定漠視,客觀上多次規避信息化核查。該院依法向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建議該局向人民法院提請撤銷陳某某緩刑。近日,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陳某某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2個月。 與此同時,臺江區檢察院將陳某某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案例納入社區矯正警示教育內容。通過這一案例,對在矯對象進行深刻警示,增強他們的遵紀守法意識,助力社區矯正對象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從而順利回歸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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