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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光澤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及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分處罰金。 2024年11月初,夏某某明知網絡上有人利用某東e卡轉移違法犯罪所得,卻仍伙同翁某某,通過某軟件以虛擬幣交易的方式,向對方購買打折某東e卡。隨后,夏某某將某東e卡兌換碼充值到某東賬戶獲取積分,并用積分下單購買品牌手機,交由翁某某在二手手機交易市場販賣,以此謀取利益。在這一過程中,夏某某獲利約2.8萬元,翁某某獲利約5000元。 經進一步查明,受害人徐某某被不法分子以電商賺錢為誘餌,被騙購買150多張某東e卡并充值到指定平臺,累計被騙金額高達75萬余元。其中,有18張某東e卡價值共計9萬元,正是被夏某某和翁某某所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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