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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 該案中,陳女士為兒子報名參加長樂某培訓機構體能拓展課程,費用共1.8萬元。在兒子完成40課時學習后,陳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費用的訴求,卻遭到某培訓機構設置退費障礙。原來,培訓機構稱,合同寫明“退費按原價扣款”,陳女士則要求按照優惠套餐單價標準扣款。因雙方對課時費用計算標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女士起訴至長樂法院。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在于應返還金額的認定問題。該培訓機構為招攬顧客推出了優惠套餐,陳女士購買了100節正課,花費1.8萬元,則該課程實際單價應為180元/節。而該培訓機構主張原價應以300元/節計算,卻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使用格式合同與陳女士簽約,未對“原價扣款”條款作必要解釋說明,該條款因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而無效,屬于“霸王條款”。因此,該培訓機構應退還陳女士1.08萬元。最終,經法官釋法說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培訓機構退還陳女士1.08萬元。 法官說法》》》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根據該《解釋》,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服務的價款,經營者應向消費者返還預付款本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 該案中,陳女士因自身原因與該培訓機構協商退課,雙方的服務合同即時解除。作為培訓機構,應該依法向消費者返還余額,如按照“原價扣款”條款計算金額,應盡到必要提示說明義務。作為消費者,應注意保留合同文件(紙質或電子版)、繳費記錄(如發票、轉賬憑證)、課程表截圖、票據、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以便在維權時有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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