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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經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因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分別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以及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的刑罰。 2022年11月,張某某通過經營刻印網店的黃某某偽造1枚“龍巖市市場監管局”字樣的公章,黃某某從中非法獲利40元;次月,張某某又通過路邊小廣告聯系制假人員(身份待查)偽造2枚“龍巖市永定區市場監管局”字樣的公章。2024年年底,執法人員在檢查張某某公司時查獲3枚公章。經鑒定,該3枚公章均屬偽造公章。 新羅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某伙同他人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3枚,其中黃某某參與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1枚,2人行為均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遂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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