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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經(jīng)龍巖市新羅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胡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退賠被害人損失。 2024年3月至4月,胡某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先后竄至上杭縣、新羅區(qū)等地,盜走某竹器廠的變壓器內銅芯220斤、某蘭花種植園的變壓器內鋁芯220斤、某建材公司配電房里的500斤鍍錫銅排、某石灰石廠配電房內的25.86米電纜線,并出售給某廢品回收店。經(jīng)鑒定,被盜物品價值共計3.4萬余元。 新羅區(qū)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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