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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經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黃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今年1月,黃某在新羅區城區某路段尾隨被害人陳某,并將其手機盜走。當晚,黃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為4450元。經查,黃某曾3次犯罪獲刑受罰,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再犯。 新羅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場所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其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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