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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經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張某某、蔡某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1.4萬元。 2023年3月至6月,為獲取高額報酬,蔡某某經張某某介紹,先后提供兩張銀行卡給上家用于接收電信網絡詐騙獲取的資金,并通過銀行ATM機取現、支付寶充值等方式,將資金交付給張某某。除介紹蔡某某外,張某某還唆使他人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詐騙資金,取現后轉交給上家。經查,上述銀行賬戶涉及多起詐騙案件,轉移涉詐資金共計18萬元,張某某從中非法獲利3100元,蔡某某非法獲利2760元。 新羅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某、蔡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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