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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只是幫朋友“跑個腿”,賣些上頭電子煙收點辛苦錢就沒事?大錯特錯!事實上,販賣“上頭電子煙”等新型毒品并收取“跑腿費”,同樣構成販賣毒品罪。 2024年初,一次偶然的機會,林某在聚會上接過朋友遞來的電子煙吸了幾口,頓感頭暈目眩,卻又很“上頭”。“這電子煙彈可不是普通的電子煙,這可是傳說中的‘飛鳥’,當然,價格也貴幾十倍。” 朋友神秘一笑。 此時,林某轉念一想,自己若以高價賣出定能大賺一筆,于是就立即向朋友要來煙彈賣家的聯系方式,開始了自己的“生意”。 2024年6月至8月,林某向上家先后三次購買了55個煙彈,自己抽吸的同時,也以每個1000元的價格販賣給他人。為了保險起見,林某聯系了老搭檔高某幫忙“跑腿”配送。 “兄弟幫個忙!咱們都是老同學,你幫我運送些貨。”林某撥通了高某的電話。 “行啊,又是代購嗎?”念在平日經常為林某收取和派送代購物品,高某很是爽快。 “有點特殊,是加了點‘料’的電子煙彈。”林某頓了頓,“跑腿費我給你大翻倍。” …… 在高額傭金的驅動下,高某接下了單。“這兩單的錢轉給你。”隨著“生意”越做越大,高某除了配送外,還幾次幫忙收取錢款。殊不知,高某每一次的“跑腿”,都在將自己推向深淵。 案發后,經警方檢驗,林某販賣的電子煙彈含有2-FXE成分。自2024年7月1日起,乙基氟胺酮(2-FXE,俗稱“飛鳥”)已被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這意味著任何非法生產、銷售、持有該物質的行為均構成毒品犯罪。而此時,林某累計販賣了12個煙彈,高某幫忙“跑腿”9次。 今年4月21日,福州市長樂區檢察院以林某、高某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規,多次販賣含有毒品成分的煙彈,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日前,長樂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高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檢察官提醒:不法分子宣稱的“上頭電子煙”,往往含有國家禁止、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這是新型毒品。外賣員在面對高額的配送費或跑腿費時,需要辨別派送的物品是否存在可疑,避免淪為不法乃至犯罪分子的“幫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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