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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定金作為經濟活動中常見的擔保方式,其法律效力與違約責任備受關注。近日,閩清法院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為定金罰則的適用提供了典型判例。 王某一直從事銷售瓷磚的生意,經常通過微信向林某采購瓷磚。2023年8月,王某在微信上向林某訂購了價值14000元的瓷磚,并談妥了瓷磚的具體型號、發(fā)貨時間、交付方式等,王某當即向林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但隨后,林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遲遲不發(fā)貨,也未將定金退還給王某。為此,2025年5月6日,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雙倍退還定金20000元。 閩清法院審理認定,王某與林某的買賣合同因林某未履約發(fā)貨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經查證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確認已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王某主張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法院依法將定金金額調整為合同標的的20%(2800元),超出部分7200元視為預付款。最終,法院于6月6日判決林某雙倍返還定金5600元,并退還預付款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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