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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買賣價格口頭變更有效嗎?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案件。 林某和池某簽訂了一份芋頭買賣合同,合同明確約定芋頭單價為7.2元/公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芋頭的品種問題,雙方經口頭協商,一致同意將芋頭的單價變更為6.3元/公斤。此后每次交易,池某均按照6.3元/公斤的價格通過微信轉賬向林某支付貨款,林某收到貨款后未提出異議。但后來,林某認為自己種的芋頭品種就是合同中約定的品種,于是到法院起訴池某,要求池某按照原合同約定的7.2元/公斤的價格補全貨款差額。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然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單價,但已通過口頭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在后續交易過程中以實際行動履行了變更后的價格約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關鍵證據,有力地證明了雙方按照新單價執行的事實。因此,法院駁回了林某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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