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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借錢時,為保險起見,出借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為擔保,但擔保人若簽字擔保,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日前,閩清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擔保糾紛案件。 2023年8月,王某因開店缺乏資金向陳某借錢50000元。陳某擔心王某無力償還,要求王某的朋友李某為王某提供擔保。李某礙于面子,遂簽字擔保。后來,由于王某生意失敗,無力償還借款,因此陳某將王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李某到庭應訴,表示“我沒有拿陳某的錢,只是好心替王某擔保,應該王某負責還錢”。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擔保人李某應承擔何種擔保責任。陳某、王某、李某三人在借條中沒有約定李某的保證方式,李某僅在擔保人處簽字捺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規定,李某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償還陳某借款50000元,李某對王某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并且有權向王某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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