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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鄰里間因瑣事發生爭吵,事后一方突發腦出血,參與爭執的雙方應如何擔責?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 鐘某與雷某夫婦互為鄰居,雙方因占地種植農作物產生矛盾。2023年11月,雙方發生激烈爭執,半小時后鐘某丈夫發現鐘某昏倒在地,遂將其送往醫院就醫。經鑒定,鐘某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事后,鐘某遂訴至福鼎法院,要求雷某夫婦承擔其住院期間的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鐘某與雷某夫婦為同村鄰居,應本著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正確處理鄰里關系,但雙方卻因占地栽樹問題發生激烈爭執與言語沖突,其行為有違上述基本原則亦不符合文明和諧、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鄰里之間和睦相處的傳統美德,故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損害后果均有過錯。該案中,鐘某所提供多份疾病證明、出院證明等可以認定鐘某本人身體狀況及自身疾病是造成十級傷殘的主要原因,但與雷某夫婦發生爭吵是導致鐘某腦出血發病的重要誘因。故雷某夫婦對鐘某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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