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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委托他人購買演唱會門票、不料錢票兩空的糾紛。 2024年9月25日,何某為能聽心儀歌手的演唱會,在某平臺上尋求“演唱會門票代拍服務”,隨后支付800元“代搶費”委托黃某某代買演唱會門票。然而,黃某某在收取款項后未成功代拍到演唱會門票,還告知何某,可以用3500元價格直接購得演唱會包廂票。于是,何某又向黃某某轉賬2700元。 收款后,黃某某仍未幫何某購得門票,為此雙方商定由黃某某退回代收款,但之后黃某某僅退還300元。2024年10月27日,黃某某出具欠條一份交由何某收執,確認尚欠何某款項3200元,并承諾于2024年11月6日償還。然而,還款期限屆滿后,黃某某仍未退還剩余款項。無奈之下,何某將黃某某起訴至荔城法院。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某在承諾的還款期限屆滿后,仍未退還全部代收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退還剩余款項的義務。現何某訴訟請求黃某某退還剩余款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購買各類演出門票的時候,務必認準官方渠道,密切關注主辦方發布的相關信息,拒絕高價“黃牛票”,切勿輕信“黃牛”關于“代搶票”“內部票轉讓”等話術,不輕易提供個人身份信息,不輕易點擊陌生鏈接,轉賬付款前一定要再三核實,避免錢財被騙。一旦出現被騙的情況,要及時保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材料,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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