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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社交日益發(fā)達的今天,各類社交平臺成為人們交流和表達的重要場所,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肆意妄為。近日,武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網絡言論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蘭某與劉某通過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2024年12月,雙方因經濟糾紛產生矛盾,劉某在社交平臺發(fā)布蘭某及其家人的照片,并配以侮辱性、誹謗性文字。其中,某社交平臺動態(tài)顯示2人點贊。 蘭某認為劉某的行為嚴重損害其名譽權,遂訴至武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 法院審理 構成名譽權侵權,道歉并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劉某使用侮辱性語言在網絡平臺公開貶損蘭某人格,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導致蘭某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名譽權侵權。劉某當庭承認錯誤,但侵權行為已實際發(fā)生,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責任。 因侵權范圍較小(某社交平臺2人點贊、其他社交平臺無法確認點贊及評論信息)、蘭某未提供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憑證等因素,法院酌情判決劉某賠償蘭某1500元,并讓其在各社交平臺公開賠禮道歉、書寫道歉信,消除影響、恢復蘭某的名譽。 法官提醒 互聯(lián)網并非法外之地。在社交平臺發(fā)布言論,若含有侮辱、誹謗他人內容,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即使僅獲得少量點贊或轉發(fā),只要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行為人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文明需要每一名公民共同守護,發(fā)布言論前請謹記:尊重他人人格尊嚴,不傳播不實信息;理性表達訴求,不以攻擊性語言激化矛盾,別“贏一時口舌,觸法律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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