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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德化法院對一起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案件,發出該院首例人格權侵害禁令:限被申請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孩子移交申請人撫養監護;禁止被申請人實施搶奪、藏匿孩子侵害申請人撫養權、監護權的行為。同時,將裁定書送達村(居)委會、婦聯及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有效制止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申請人林某甲與黎某系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其中黎某系外國國籍。被申請人李某、林某乙系孩子的爺爺奶奶,以孩子母親黎某為外國籍、擔心其將孩子帶至國外為由,自2025年3月7日起擅自藏匿孩子,拒絕申請人探視及行使監護權。 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在承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同時,依法享有監護撫養的法定權利,該權利受法律保護。現孩子不滿三周歲,從情感需求及生理成長等角度均需要父母的關愛和呵護。被申請人的擔憂可通過與申請人坦誠溝通打消顧慮,和諧解決家庭的糾紛,但擅自拒絕孩子跟申請人見面、不將孩子交給申請人撫養,既侵 法官說法:人格權侵害禁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種臨時性保護措施,通過將預防與救濟相結合,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防止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法院發出禁令后,被申請人違反禁令,法院可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若采取措施后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可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追究拒不履行裁定一方的刑事責任。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僅侵害了父母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更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因搶奪子女形成的撫養狀態,不因時間的持續而合法化。且此類行為強行改變未成年子女慣常生活環境與親人陪伴,不利于維系親子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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