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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落幕,暑假開啟,駕校練車迎來旺季。報名點前的長隊、驕陽下穿梭的練車身影,處處透著年輕人對“手握方向盤”的熱切向往。但熱鬧背后,“低價引流”“包過承諾”“額外收費”等套路防不勝防,不少缺乏經驗的學員頻頻受騙。 為助力學員安全“起步”,近日,記者邀請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思斌,結合案例解讀相關法律問題,教您避開駕校那些“坑”! 案例一:低價“全包”藏貓膩 高考結束后,小劉(化名)被某駕校“2980元全包拿證”的廣告吸引。報名簽約時,駕校未告知需收取額外費用。然而,練車后,教練以“暑期燃油緊缺需補貼”“考場模擬適應費”等名義強制收費,威脅“不交錢只能排隊等練車”。小劉被迫又支付2180元,總花費達5160元,遠超當地市場價。 問題①:駕校“全包價”誘導簽約后強制收費是否違法?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該行為已構成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駕校廣告中“全包拿證”屬于明確的服務承諾,簽約時未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燃油補貼、考場模擬費等額外收費項目,直接侵犯學員的知情權。 同時,教練以“不交錢只能排隊等練車”相威脅,涉嫌強制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若駕校明知教練實施該行為卻未制止,還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欺詐行為。因此,小劉可要求駕校退還額外收取的2180元,并按額外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算。 問題②:學車的總花費遠超市場價,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消費者可主張退還不合理差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若駕校利用學員急于拿證的心理(如暑期時間緊張)、信息不對稱或缺乏經驗,收取明顯高于市場價的費用,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學員可主張該收費條款顯失公平。學員可收集廣告截圖、繳費憑證等證據,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額外收費的民事行為,退還超出合理范圍的費用。 案例二:“免考包過”是陷阱 工作繁忙的小王(化名)想考駕照卻沒有時間,因輕信短視頻“45天免考包過”廣告,聯系自稱“有駕校合作渠道”的黃牛,并交出交管12123賬號密碼,分4次支付5800元代考費。收到偽造電子駕照后,小王發現無法在交管系統查詢到考試記錄,再聯系黃牛時已找不到人。 問題①:“免考包過”“代考拿證”的廣告違反哪些規定?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免考包過”明顯違背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的法定程序,屬于虛假廣告。 發布該廣告的平臺或商家,將面臨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不足一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問題②:黃牛收取費用后失聯,是否構成詐騙罪?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黃牛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案中,黃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代考包過”的事實,騙取小王5800元,數額已達“較大”標準,構成詐騙罪。小王可收集聊天記錄、轉賬憑證、虛假駕照等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黃牛刑事責任,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回被騙款項。 問題③:提供交管12123賬號密碼給他人,自身是否擔責?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交管12123賬號關聯個人身份信息和機動車駕駛證管理信息,屬于個人重要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敏感個人信息采取特別保護措施。小王擅自將賬號密碼提供給他人,可能導致個人信息泄露,若被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如偽造證件、盜用身份等,小王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明知對方用于違法活動仍提供信息,可能構成共犯。 此外,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即使小王未實際取得駕照,其配合“代考”的行為也違反駕照申領規定,需承擔信用風險。若發生糾紛或違法事件,需綜合判斷小王主觀認知、行為后果等因素確定責任。 問題④:偽造電子駕照,違反哪些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偽造電子駕照可能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相關規定,電子駕照與實體駕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屬于國家機關證件范疇。黃牛偽造電子駕照并提供給小王,已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將面臨刑事處罰。若小王明知駕照是偽造的仍使用,可能構成使用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案例三:練車的“隱形風險” 教練開著教練車載著4名學員,到郊外指定路段練習科目三路考內容。行駛至一個沒有紅綠燈的路口時,教練為演示“通過路口加速技巧”,擅自更改練車路線,未提前減速觀察路況,與橫向駛來的一輛小轎車相撞。事故造成小轎車司機當場死亡,4名學員不同程度受傷。交警現場勘查后,認定教練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問題①:教練擅自更改練車路線導致事故,駕校是否需擔責?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科目三練車必須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擅自更改路線屬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且必須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教練擅自更改練車路線,違反法定教學規范,屬于“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駕校作為經營管理者,對教練的違規行為負有監管責任,需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②:教練“演示危險操作”是否失職?應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教練在科目三練車中負有法定安全指導和監督義務,危險操作屬嚴重失職。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科目三涉及實際道路駕駛,教練需全程監督學員操作,及時糾正危險行為,對學員的安全負責,而非主動演示違規操作。 此事故中,教練為“演示技巧”在路口未減速觀察,屬于違反教學規范的危險行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駕校在對受害人賠償后,可向教練追償部分損失。 問題③:若學員干擾教練駕駛導致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學員在練車中需遵守教練指令,若存在干擾駕駛等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科目三練車時,學員作為學習者,主要義務是遵守教練指導、規范操作,不得實施干擾駕駛的行為(如搶奪方向盤、突然喧嘩干擾判斷等)。 若學員存在過錯導致事故,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此事故中,事故因教練違規操作導致,學員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問題④:教練車的事故處理是否有特別規定?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教練車屬于特殊管理車輛,事故處理有特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若事故中,存在教練車未按規定路線行駛、教練員無證教學等違規情形,相關部門可對駕校處以罰款、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同時,在事故責任認定時,教練車的違規情況將作為責任劃分的重要依據。 此外,教練車需配備專用安全設施,未配備可能加重駕校責任。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六)款規定,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這些設施是保障練車安全的關鍵,如副制動踏板可讓教練在緊急情況下及時停車。 若事故中教練車未按規定配備安全設施,且該缺陷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則駕校因“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教學工具”,需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相關部門還可對駕校處以罰款、責令整改等行政處罰。 問題⑤:事故造成的傷亡損失,除駕校賠償外,是否有其他賠償途徑?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可通過交強險和商業險獲得賠償。教練車作為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因此,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可先由教練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險按責任比例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駕校和教練承擔。若駕校為學員投保意外傷害險,學員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 學車的避“坑”要點: 1. 選駕校看資質。核實駕校營業執照、培訓許可證,查看教練證、教練車備案信息,避免選擇“黑駕校”。 2. 簽合同要細致。明確收費項目、練車時間、考試安排等,對“全包”“包過”等承諾要書面確認,注明“無任何額外收費”,拒絕口頭約定。 3. 遇陷阱即止損。發現強制收費、虛假宣傳等問題,立即保留證據(錄音、截圖、憑證),向12315、122等部門投訴。 4. 守底線拒違規。堅決拒絕“代考”“買過”等違法承諾,通過正規考試拿證,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普法后記 暑期學車,既是掌握一項生活技能的過程,也是一堂生動的法律實踐課。方向盤握在手中,法律的“安全帶”更要系緊——面對“低價陷阱”,要懂得用法律守護自身權益;聽聞“包過承諾”,需牢記法律紅線不可觸碰;遭遇練車風險,要清楚民法典為安全兜底。 別讓僥幸心理代替規則意識,別讓口頭承諾取代書面約定。遇到權益受損,及時保留證據、撥打維權熱線,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法治社會的一份助力。 愿每一位學員都能避開陷阱,在規則中前行,不僅順利拿到駕照,更收獲一身守護自身權益的“法律鎧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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