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證人亡故,繼承人有限擔責 閩清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本報訊 保證人死亡后,保證責任應如何承擔,繼承人是否需要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責任?近日,閩清法院東橋法庭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據了解,2018年間,肖某甲向某銀行借款50000元,林某甲為肖某甲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但肖某甲借款后未依約還款,借款屆滿后仍未還清借款。2023年間,擔保人林某甲去世,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包括其妻子肖某乙,以及子女林某乙、林某丙。截至2025年4月,肖某甲尚欠某銀行借款本金49500元及利息。某銀行訴至閩清法院要求肖某甲償還借款本息,肖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在繼承林某甲遺產的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閩清法院審理后認為,肖某甲未按約按期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返還借款、支付利息違約責任。林某甲為本案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意思表示真實,林某甲已死亡,肖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是林某甲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肖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應以所得林某甲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本案中保證實際上是金錢給付之債,即使保證人死亡,保證責任也不會消滅,因此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價值為限承擔責任。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