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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伙計代購欠下貨款,該由雇主還是員工擔責?閩清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水產品買賣糾紛,判決雇主歐陽某某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駁回對員工聶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聶某某系履行職務行為,且欠款金額經雙方默認確認有效。 據悉,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間,聶某某頻繁從馬尾區某水產品批發商行采購活魚,累計交易金額達數百萬元。雙方通過微信下單,提貨時均由聶某某上門自取,長期交易中商行依約履行了全部供貨義務,但截至2023年9月,聶某某仍拖欠433437元貨款未付。商行認為,聶某某與歐陽某某系合伙經營水產品銷售,兩人應共同償還債務,遂將二人訴至法院。 庭審中,聶某某與歐陽某某口徑一致:聶某某是歐陽某某雇傭的員工,所有采購、打款行為均受歐陽某某委托,屬于履行職務行為,欠款應由雇主歐陽某某承擔。同時,兩人均提出抗辯:商行主張的欠款金額未經雙方簽字確認,貨物數量及質量也未結算,單方認定的43萬余元缺乏依據。 法院審理查明,福建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歐陽某某母親擔任法定代表人)曾為聶某某購買雇主責任險,初步證明了雇傭關系,而雙方交易細節更印證了這一事實,聶某某在與商行溝通時,多次提及款項需由歐陽某某決定,且歐陽某某曾直接指示聶某某向商行付款。此外,商行在向歐陽某某供貨后,將欠款清單發送給聶某某,聶某某作為經辦人未提出異議并陸續還款,足以認定欠款金額真實有效。法院最終判決歐陽某某向商行支付貨款433437元及支付相應利息,并駁回商行對聶某某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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