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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先生:同事江某偷拍我的照片,用AI技術惡搞制作成視頻發至工作群,導致部分同事對我印象不佳。江某未經同意使用我的照片,且視頻中的話也不是我說的。我認為其侵犯了我的權益,可江某表示只是開個玩笑。請問,江某的行為合法嗎? 【解答】 張麗萍(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華先生,您好!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江某未經過您同意的情況下,利用AI技術手段對您的面容進行惡搞,并在群里傳播,其行為已經侵犯您的肖像權。您可直接與江某溝通,明確指出其行為的侵權性質,要求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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