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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④:“多半”商標是否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當消費者基于對“多半”的通常理解購買商品,而實際增量不足時,該合理期待落差構成對知情權的侵害。 目前,在網絡購物平臺輸入“多半”“多半袋”等關鍵詞時,直接顯示某象產品,表明該商標使用方式已在客觀上導致消費者將“多半袋”視為產品屬性描述而非商標。而某象的包裝宣傳易使消費者對分量產生誤判,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問題⑤:消費者在遇到被包裝宣傳誤導的情況時,可采取哪些途徑維權?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消費者在線上、線下購買商品時要仔細確認商品信息,購買的貴重物品到貨時盡量當場拆封或視頻錄像。如果出現問題,應在第一時間保存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購買的商品實物、與商家的溝通協商記錄、交易記錄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消費者可以據此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 問題⑥:企業在選擇商標詞匯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以避免發生類似爭議和質疑? 律師解答 蔡思斌律師:企業在選擇商標詞匯時,需從合法性、顯著性、規范性及風險防控等維度綜合考量,避免引發爭議。 1. 不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商標名稱不能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在選擇商標名稱前,企業應當進行充分的商標檢索;商標名稱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在先權利。 2. 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標名稱不能含有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內容,如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同時,不能含有欺騙性、誤導性的內容,不能夸大產品的功效或質量;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如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商標名稱還需要符合相關行業的法律法規要求。 3. 滿足顯著性要求:(1)獨特性:商標名稱應當具有獨特性,能夠與其他商標區分開來。企業可以采用創新的詞匯、獨特的組合方式或者創造新的詞匯。(2)可識別性:商標名稱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讓消費者容易記住和識別。可以采用簡潔明了、易于發音的詞匯。(3)描述性與暗示性的平衡:企業在選擇商標名稱時,應當在描述性與暗示性之間找到平衡,既要能夠傳達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又要具有一定的顯著性。 此外,企業可以建立全流程風險管控機制。在注冊前咨詢專業法律意見,對商標的合法性、顯著性進行預評估;注冊后留存使用證據(如銷售合同、廣告素材等),以備爭議時舉證。若商標因爭議被異議或宣告無效,應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及時調整使用方式或主動整改,避免擴大法律風險。 普法后記 “多半”袋面、“千禾0”添加醬油、“壹號土”豬肉、“120W”充電器……近年來,類似商標層出不窮。商家通過精心設計的商標名稱,刻意模糊商品真實屬性,使得消費者對產品的分量、成分、品質、性能等核心價值的期待落空,長此以往,企業透支的不僅是大眾對單個品牌的信任,更是整個市場的公信力。 誠意與信用是交易、消費的根基。大到企業間的貿易,小到消費者購買一單油鹽醬醋,都是對企業產品投出的一張信任票。企業雖享有商標注冊的自主權利,但不能逾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底線。只有堅持信息公開透明,持續提升產品品質,才能塑造真正經得起考驗的品牌公信力。只有秉持誠信經營的理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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