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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害人害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本報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王曉 毒品的致命危害是刻在每個人認知里的警鐘,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看似是“提供場所”的小惡,實則是撕開災難的裂口。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10日,吳某某在明知劉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在其位于閩清家中的2樓客廳,容留劉某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其間,吳某某不僅未阻止,反而向劉某某提及依托咪酯價格昂貴且吸食后會產生特殊反應。經鑒定,劉某某頭發中檢出依托咪酯成分,證實吸毒行為屬實。 法院審理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發后,吳某某雖投案自首,但其對電子煙來源供述不清,認罪態度較差,且明知依托咪酯的毒性卻對自身容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缺乏清晰認知。法院綜合考量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吳某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官說法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危害惡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嚴厲打擊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行為,既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剛性守護,也是社會治理的關鍵一環。容留行為本質上是為未成年人提供接觸毒品的“溫床”,應當從源頭上阻斷未成年人接觸毒品的渠道,遏制毒品犯罪年輕化的趨勢,構建司法、社會、學校、家庭聯動的保護網絡,讓未成年人在全方位的守護中遠離毒品危害。 案例四 牟取利益,指導工人生產麻黃堿 □陳卓 凌麗蓉 明知是國家嚴控的制毒物品,卻充當“制毒技師”,指導生產413.7千克麻黃堿。近日,漳平市檢察院發布一起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案,被告人蔡某明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賴某(已判決)和羅某(另案處理)等人合伙出資,并準備制毒場地、化學原料及生產設備等,打算在漳平市某山上養豬場非法生產麻黃堿。 2020年3月底,賴某找到“技師”蔡某明,高價聘請其指導生產麻黃堿。為獲取高額報酬,蔡某明隱瞞身份跟隨賴某到漳平某養豬場,組織工人生產麻黃堿。在蔡某明的指導下,工人使用溴代苯丙酮、甲苯等多種化學原料,通過化學合成的方式生產制毒物品麻黃堿。2020年4月2日,漳平市公安局查獲該制毒窩點。經鑒定,現場查獲的麻黃堿共計413.7千克。2024年5月,蔡某明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審理結果 2024年8月,漳平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至漳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蔡某明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利用制毒物品原材料生產制毒物品麻黃堿413.7千克,已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 根據蔡某明的具體犯罪事實,結合自首、認罪等情節,漳平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判處蔡某明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法官說法 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破壞社會穩定 非法生產制毒物品,容易導致毒品犯罪滋生和蔓延,不僅直接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還嚴重破壞社會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此案中,非法生產的麻黃堿被列為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是生產冰毒的原材料。蔡某明在明知他人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受雇于他人并參與制毒物品的生產,其行為已觸犯法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編 后: 從個體成癮后的身心摧殘,到家庭破碎后的情感崩塌,再到社會秩序被侵蝕的連鎖反應,毒品犯罪的惡果從來不是單一的。讓我們以案例為鏡,共同筑牢“識毒、防毒、拒毒”的思想防線,用法律意識守護生命凈土,讓“健康人生,綠色無毒”的理念真正融入社會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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