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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③:登山游客發生意外,向導所在的某運動有限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某運動有限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若某運動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游客作出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說明或警示,未對高風險的登山項目履行充分的告知、警示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游客一旦發生意外,公司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若向導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由公司先行承擔侵權責任,若向導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償。 如果某運動有限公司已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告知警示等義務,那么在游客發生意外時,某運動有限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游客需自行承擔意外后果,或者由造成意外的其他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 問題④:未成年人參與高風險登山活動,監護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16周歲的周某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參與高風險登山活動需經監護人同意并陪同。若監護人存在未充分評估活動風險、允許未成年人單獨參與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情況,則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景區和向導在接納未成年人參與時,需核實監護人同意文件,若未履行該項義務,可能加重自身責任。該規定旨在強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明確法律各方責任的邊界。 問題⑤:登山活動中簽訂的“生死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 馮禮桉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因此,“生死協議”若試圖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人身損害責任,該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協議中關于風險提示、緊急救助等內容,可作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參考依據。在實踐中,法院將結合協議具體內容、各方實際過錯綜合判定責任。不可僅憑“生死協議”免除景區或服務方的法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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