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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護盾: 阻斷無限追索 李四不服,向廈門中院申請復議,復議被駁回后,又向福建高院申訴。復議與申訴過程中,三級法院接力審查給出統一答案:原審執行完畢的1311萬元,應維持原判決確認的清償順序;再審新增債務應當單獨計算;誠信履行行為效力不因再審改判而動搖。 最終法院認定,按照 “本金扣本金、利息另計”的方式執行再審判決,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維護了張三誠信履約的權益。 “司法既要懲治失信,更要守護誠信。”執行法官強調,張三在每份判決生效后均及時履行,若允許債權人隨意推翻既已完成的清償,將動搖司法權威和交易安全。最終,福建高院以駁回申訴通知書為這場“償債循環”畫上終止符。 法官支招: 破解償債順序四法則 針對民間借貸清償爭議,思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提示: 約定優先:借款時明確約定清償順序。在借款合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明確約定還款順序。這樣可以避免后續可能出現的爭議,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序兜底:無約定時按民法典規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還款順序,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的還款應優先清償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之后再抵扣本金。 法定抵充:依債務到期、擔保、負擔層級清償。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意定裁準:雙方協議還款順序經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式和順序,經法院同意后執行。這樣可以更靈活地解決還款問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本案執行法官表示,法院執行局是公平正義的堅固防線。它高懸利劍,打擊失信被執行人;亦展開堅盾,守護誠信履行者。像張三這樣積極履行義務的債務人,法院會給予公正評價與堅實保護。執行局用每一次裁定,稱量誠信的分量,讓誠信者不吃虧,讓失信者難遁形。 “執行利劍既指向失信者,也護衛守信人。”法官提醒,在法治社會,我們應珍視信用記錄。及時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僅是對法律的敬畏,更是對自己信用的守護。一旦成為被執行人,財產凍結只是開端,個人信用記錄的污點還將影響貸款、出行等諸多方面。盡早履行、誠信履行,是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當“自動履行率”成為營商環境晴雨表,司法正通過每起個案的公正裁量,校準誠信社會的天平。正如本案所昭示:法律不會讓誠信者永遠“負債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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