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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未經許可,網店擅用地理標志銷售茶葉 法院:構成商標侵權,應賠償 □林三鳳 張蕾 近年來,地理標志的品牌價值不斷提升,成為區域特色產品的“亮麗名片”,但也招來一些不法分子的覬覦,在經營的網店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對某縣農業農村局茶葉站訴新羅區某茶葉店侵害“某某白茶”商標權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某茶葉店侵權成立。 案情回顧 某縣農業農村局所屬的某茶業站于2015年5月注冊“某某白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該商標的商品生產地域范圍限定在某縣行政區域,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該商標不僅代表著某某白茶的獨特品質,也承載著某地區茶農的集體信譽。然而,新羅區某茶葉店在未經某茶業站許可的情況下,在開設的某網店的商品、商品標題及鏈接中使用“某某白茶”字樣。 2024年7月,某茶業站向新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茶葉店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法院審理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茶葉店在網店銷售的產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該店未經許可在商品標題和產品詳情中使用“某某白茶”字樣,這些標識明顯有利用“某某白茶”品牌影響力進行營銷的意圖,極易導致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符合商標侵權的法定要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新羅法院依法判決某茶葉店賠償某茶葉站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1萬元。 法官說法 不得擅用地理標志商標攀附商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此案中,某茶葉店未能舉證證明其所售茶葉來源于某縣,也無法證明茶葉原料和加工工藝與“某某白茶”地理標志存在關聯性。其使用“某某白茶”的方式,存在明顯攀附商譽的主觀故意,不屬于對商標中所含地名的正當使用。 在營銷推廣過程中,電商經營者必須強化品牌合規意識,嚴格區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普通商品名稱,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案例四 擅用商標,被訴后另開賬號再次侵權 法院:判處3倍懲罰性賠償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集法宣 曾因侵犯商標權,被起訴到法院,達成調解后,不但未履行調解協議,反而另開賬號繼續實施侵權。對此,被侵權人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商標侵權案件,侵權人被判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 案情回顧 自2020年起,某音響公司經核準注冊某商標,分別在各購物平臺開設旗艦店售賣音響產品。雙十一期間,相關商品和店鋪在同類商品及店鋪的排行中排名領先。 2023年1月,某音響公司發現,在某二手購物平臺,某賬戶未經其許可,在售賣的吸頂音響商品標題、商品詳情中均使用了該公司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而賬戶經營者還是“老熟人”彭某某。 原來,2022年10月19日,某音響公司已因彭某某在某二手購物平臺上銷售侵犯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訴至集美法院,并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彭某某承諾于2023年2月15日前履行完畢所有某音響公司因其侵權產生的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 沒想到,彭某某不但沒有按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還在某二手購物平臺另設賬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 經公證取證,某音響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彭某某新開設的賬戶,下單購買2件商品標題、商品詳情中均使用某音響公司商標標識的吸頂音響。經核實,不是正版商品。 2023年3月7日,某音響公司再次以彭某某銷售侵害某音響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為由,訴至集美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某曾因侵權被某音響公司起訴,雙方達成賠償調解協議,但在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后,彭某某不但未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內容,還另設賬戶持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惡劣,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基于前后二次侵權侵害的權利類型相同、侵權對象相同、侵權時間相銜接等因素,故以前案調解中雙方達成的調解金額作為賠償基數的參考,并以賠償基數的3倍加上相關維權合理開支,判決彭某某賠償某音響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1.78萬元,并駁回某音響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彭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應懲罰性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 懲罰性賠償是指對故意侵害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以一定方法確定賠償基數后,綜合被告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以該基數的1倍到5倍確定賠償數額。 商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自覺樹牢知識產權意識,充分認識到侵犯知識產權尤其是惡意重復侵權會面臨的嚴重法律后果,共同營造“誠信興商”的良好營商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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