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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二:相似商標蹭熱度 在盜版產業鏈中,除了高仿產品,還有一些仿品與正版極為不同。日前,記者在某網購平臺輸入某某玩偶相似商標時,頁面彈出許多造型差異明顯的玩偶,價格較高仿版更為低廉。 問題:未經授權用同名或近似標識,是否構成侵權? 解 讀 楊垠紅:從法律規定層面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明確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在市場交易中,商家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同名標識,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產品與原商標存在關聯;使用近似標識時,即便字形有差異,但由于原商標在潮玩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消費者也可能因混淆而購買,導致商標權人潛在客戶流失,損害其商業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因此,從法律規定及市場秩序維護等角度看,此類行為都構成商標侵權。 現象三:帶火“野生周邊” 記者在某社交平臺搜索發現,有網友為玩偶制作了娃娃屋、娃娃衣、娃娃包等物品,并為玩偶穿上制作的衣服,拍照發在社交平臺上。 問題①:網友二次創作的行為構成侵權嗎? 解 讀 楊垠紅:二次創作是否構成侵權,需結合具體行為性質和法律規定綜合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改編權,即對原作品進行改動、創作出具有獨創性新作品的權利。若網友的二次創作實質性改變玩偶的核心表達,如面部特征、肢體比例等,可能侵犯改編權。 但是在非商業場景下,若行為符合“合理使用”條件則不構成侵權。例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對作品進行少量引用或改編,且未影響原作品正常使用及著作權人利益的,可認定為合理使用。若網友制作娃娃屋、娃衣等物品,并在社交平臺展示,屬于純粹的個人展示且不涉及營利,也沒有對玩偶的形象進行扭曲或者丑化,可能被認定為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問題②:若網友自行制作并售賣玩偶周邊,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解 讀 楊垠紅:商業化銷售行為已經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疇,網友可能會面臨著作權侵權、商標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等法律責任風險,甚至面臨刑事責任風險。 在著作權領域,若未經授權將玩偶形象印制或立體再現于周邊產品并銷售,屬于未經許可的商業性使用,侵犯復制權和發行權。若對玩偶形象僅作局部修改,如添加服裝、配飾,未形成具有獨立創作高度的新作品,仍可能因與原作品核心表達高度相似而被認定為侵權。 若侵權行為達到一定數額或者具有其他的嚴重情節,則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需要承擔一定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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