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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④:水庫管理方泄洪未通知下游,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雖然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直接規定上游泄洪必須對下游進行通知的明確條文,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推導出上游泄洪方應當負有通知下游的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對下游的影響。如果水庫管理方未能履行預警義務或操作不當,導致下游合法利益受損,受損方有權要求賠償。但如果泄洪行為是在緊急避險情況下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可能會減輕或免除水庫管理方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供電、供水等公用事業中斷服務時的通知規定,雖然這些規定直接針對的是供電、供水等情形,但其背后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于上游泄洪的場景。這些原則要求服務提供方在中斷服務前應當通知用戶,以便用戶能夠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類比到泄洪情境中,上游在泄洪前也應當通知下游,以便下游能夠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減少潛在的損失。 因此,水庫管理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該事件中,水庫管理方若未盡通知義務,可能需與景區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是在緊急避險情況下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可能免除責任。這個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還需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決。 問題⑤:旅游博主下水撿無人機,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旅游博主下水撿無人機的行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作為成年人,其在景區設有“水深危險,禁止嬉戲” 等警示標識的情況下,應當預見下水可能面臨的溺水、水流沖擊等風險,卻為取回無人機而將自身置于危險境地,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這種對風險的忽視和行為選擇上的不謹慎構成了主觀過錯。但若水位驟漲、泄洪的突發性與強度超出了普通人的正常預期,而景區及水庫管理在警示、預警、應急措施等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責任劃分需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風險可預見性等因素。 問題⑥:若同伴在場但未能有效勸阻該博主下水,同伴是否需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同伴一般不擔責,除非存在主動教唆或挑釁下水、明知當事人不會游泳仍慫恿、隱瞞上游放水等關鍵風險等情形。 該事件中,旅游博主為撿無人機自行下水,無證據表明同行人員存在過錯,故無責。且一名同伴主動施救反受重傷,行為屬見義勇為。 問題⑦:若該博主應短視頻平臺邀請去取景,平臺對這起意外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旅游博主受短視頻平臺邀請去取景時發生意外,平臺責任需根據其參與拍攝的程度判定:若平臺僅推薦拍攝地點而未參與具體拍攝安排,通常不承擔直接責任;平臺主動邀請博主并指派拍攝任務,負有審核拍攝場地安全性的義務,若明知拍攝地存在泄洪等風險卻未告知博主,導致意外發生,可能需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責任比例需結合平臺對風險的知曉情況、是否盡到安全提示義務等綜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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