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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⑧:短視頻平臺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推薦類文章、視頻內容負有什么義務?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網絡運營者在信息管理方面的具體責任與義務。短視頻平臺負有監管、審核相應視頻的義務,并應當對包含危險行為或不安全因素的內容(如野泳、未開發景區探險)添加明顯的安全提示,對明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內容及時刪除或屏蔽。 若平臺發現推薦類文章、視頻存在安全隱患或虛假信息卻未處理,除可能將受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以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對于一些忽視安全警示或故意虛假宣傳、惡意引導的博主,也可能將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情節惡劣的可能會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律師提醒 安全這根弦 各方應繃緊 公園、景區作為供人游玩的公共場所,管理者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設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標志,定期排查風險隱患,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及時應對突發事件,降低經營管理風險。若靠近水庫的景區,應時刻關注,在水庫泄洪前立即行動,及時關閉,并安排專人嚴密監控,以防止溺水事故的發生。 對于水庫管理方來說,在泄洪前應通過廣播、短信等渠道向下游受影響區域發布明確預警。對于水庫泄水可能影響到的漫水橋和漫水路等區域,應立即提醒相關部門實施交通管制,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志,并在必要時采取土石等封堵道口,以保障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此外,作為游客或者前來拍攝的博主,要強化自我安全防范意識,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切莫為撿東西鋌而走險,或一味追求新鮮刺激而忽視安全,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而短視頻平臺在邀請博主打卡時,需提前核查場地安全性,主動向博主告知泄洪、水流突變等潛在風險,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埋下安全隱患。唯有管理方、運營方、個人各盡其責,才能將“安全弦”繃得更緊,從源頭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 普法后記 “隱于江水,行盡江南,止于江南。”短短一句話,道盡了網友對旅游博主意外離世的惋惜。挽歌背后,是一重重安全防線的失守。 江河的湍流從不因個體的疏忽而停歇,但社會規則本應成為守護生命的堤壩。安全從不是某一方的獨角戲:管理者需將“禁止嬉戲”的標識轉化為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和巡邏防控的人力部署;平臺不能只做流量的推手,更要成為風險的“告知者”;個人則需在追逐鏡頭與財物時,始終牢記生命安全才是鏡頭之外最珍貴的“取景框”。 逝者已隨江水去,唯愿安全警鐘長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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